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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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116號聲明人乙○○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證統一編號:Z00000000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
家事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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