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莊馥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三五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五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一四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六九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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