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9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游佳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正昇
潘姿璇
一、債務人鄭正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鄭正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姿璇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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