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50號原告 鍾享哲 被告 彭旭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鎮○○里○鄰○○路○○○巷○○號2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