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7號原告 李庭儀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
林怡君 律師被告 張佩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5日上午9時20分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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