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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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ОО四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戒執更木字第一四二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影本內容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之實施,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次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四條之三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等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八年六月確定,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入監執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經法務部法八九矯字第○○○九四二號核准假釋,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以雲檢八九執更木字第二六六號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指揮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自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止,並告知聲請人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事項,聲請人亦已完全知悉,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號刑事裁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雲檢八九執更木字第二六六號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特別告知事項、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具結書各一份附卷可參。惟聲請人於前開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九六四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七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並自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九六四號刑事裁定各一份在卷可參。又臺灣雲林監獄以聲請人上開之施用毒品案件顯有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為由,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以雲監明教字第○九三○○○○七二二號報告表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以法矯字第○九三○○○八三四七號函認聲請人於假釋中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款規定,情節重大,准予撤銷其假釋,再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以九十三年戒執更木字第一四二號執行指揮書,指揮臺灣雲林監獄執行殘刑七年二月四日,執行期滿日至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止,亦有臺灣雲林監獄雲監明教字第○九三○○○○七二二號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法務部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法矯字第○九三○○○八三四七號函、臺灣雲林監獄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雲監明教字第○九三○○○一七七九號函、臺灣雲林監獄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雲監明總字第○九三一五○○七三○號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戒執更木字第一四二號執行指揮書各一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於前開假釋期間,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之罪既係屬實,臺灣雲林監獄以聲請人於前開假釋中因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已違反前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款規定,且情節重大,報請法務部核准撤銷假釋,再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之假釋已經撤銷,指揮臺灣雲林臺中監獄執行殘刑,自無不當。聲請人前開聲請意旨為無理由,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廖淑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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