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45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楊良信 債務人俊宗興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零肆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