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務人 錢碧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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