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維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聰裕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3,5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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