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29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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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2929號
原 告 胡崇賢
被 告 SANCHEZJENETHCARCIA(中文:卡夏)菲律賓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