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73號聲請人 李美玲 相對人 吳文進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及提出被繼承人吳文進之繼承系統表、債權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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