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6號聲請人 陳玉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3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陳玉明│安泰商業銀行竹北│104年2月28日│12,800元│BV000-0000│││││分行│││││├──┼───────┼────────┼──────┼──────────┼───────────┼────┤│002│陳玉明│安泰商業銀行竹北│104年2月28日│8,900元│BV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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