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盟暉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盟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盟暉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11年3月2日111年聲字第19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7月2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吳勇毅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