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98號原告 鴻亮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被告 鄭蔡鑾碧
蔡亂達 魏 蔡鑾鳳 蔡秀珠 蔡美香 吳清標 吳秋月 吳美香 吳建華 吳清傑 胡秀棉 張清順 張瑞典 張政華 張嘉容 蕭 陳秀根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蔡美香之債權人,爰依法起訴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惟原告起訴狀未敘明被告之應繼分應為若干,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3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8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