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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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文風潘瑞瓔趙睿穎趙玉宣 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趙文風、潘瑞瓔、趙睿穎、趙玉宣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暨其等之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
二、被告之被繼承人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課稅資料。
三、訴之聲明所示2筆土地上之各該建物門牌號碼(未保存登記建物?該建物為本件訴請分割之標的?)。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郭松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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