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楨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所為准予減刑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中當事人胥將受刑人之姓名誤載為「甲○○」,茲應更正為「張家楨」,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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