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0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吳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俊賢於民國94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7月25日起至民國99年07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
2月02日止累計444,303元未給付,其中182,371元為本金;235,797元為利息;26,13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俊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02日止累計51,275元未給付,其中14,291元為消費款;33,384元為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0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俊賢│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99%│││182371││02月03日起││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吳俊賢│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14291││02月03日起││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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