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智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76號、99年度執字第10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智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劉智仁因常業詐欺罪等案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常業詐欺罪│共同詐欺罪│共同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58次│期徒刑2月4次│├────────┼─────────┼─────────┼─────────┤│犯罪日期│95年4月25日至95年6│95年7月3日至95年8│95年7月13日至95年8│││月29日│月31日│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178號│第8178號│第817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61號│96年度訴字第1061號│96年度訴字第1061號││├────┼─────────┼─────────┼─────────┤│事實審│判決│98年7月29日│98年7月29日│98年7月29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196│98年度上訴字第2196│98年度上訴字第2196││││號│號│號││判決├────┼─────────┼─────────┼─────────┤││判決│99年1月4日│99年1月4日│99年1月4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同詐欺取財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0次│期徒刑4月│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7月7日至95年8│95年7月10日│95年7月18日│││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178號│第20003號│第2000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61號│98年度易字第3955號│98年度易字第3995號││事實審├────┼─────────┼─────────┼─────────┤││判決│98年7月29日│99年6月15日│99年6月15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196│98年度易字第3955號│98年度易字第3955號││││號││││判決├────┼─────────┼─────────┼─────────┤││判決│99年1月4日│99年7月19日│99年7月19日│││確定日期││││├───┴────┼─────────┼─────────┴─────────┤││編號1-4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7│├────────┼─────────┤│罪名│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003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3955號││事實審├────┼─────────┤││判決│99年6月1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3955號││││││判決├────┼─────────┤││判決│99年7月19日│││確定日期││├───┴────┼─────────┤││編號5-7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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