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500號聲請人 曾桂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100年6月15日、7月15日、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5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蒯薇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4,000元│100年3月15日│LN0000000│3個月││││基和分行│││││├──┼─────────┼────────┼─────────┼───────────┼────────┼────────────┤│002│蒯薇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7,000元│100年3月15日│LN0000000│3個月││││基和分行│││││├──┼─────────┼────────┼─────────┼───────────┼────────┼────────────┤│003│蒯薇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7,000元│100年4月15日│LN0000000│4個月││││基和分行│││││├──┼─────────┼────────┼─────────┼───────────┼────────┼────────────┤│004│蒯薇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7,000元│100年5月15日│LN0000000│5個月││││基和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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