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吳勝坤
吳明哲 吳明憲 吳雅晴 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04款之規定,記載應為之聲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致不合起訴程式,並致法院無從核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應為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