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332號聲請人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樹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邱偉豪 即旺群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附表金額「新臺幣545,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票面金額「新臺幣545,500元」不相符。)
三、提出「旺群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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