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2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公共危險案件,因被告於警詢、偵訊中自白犯罪(見96年1月5日警詢筆錄、96年2月6日偵訊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