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邱炎浚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 律師
吳尚昆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先前均經本院以有法定事由並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現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各被告之法定羈押事由均仍存在,且均有繼續羈押必要,故依法予以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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