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8號聲請人甲○○
巷65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乙○○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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