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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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 簡文峯 相對人 栢明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2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買賣契約所生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5年1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為110年4月18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10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50萬,約定清償日期為110年4月18日。詎相對人逾期仍未清償,尚欠50萬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已於111年2月7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相對人未表示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頭份市六合551104.711/4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1240頭份市○○段000地號頭份市○○○路00巷00號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1層:79.202層:76.53總面積:155.73陽台:5.22電梯樓梯間:5.8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