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4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3年7月28日解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聲請人以其執行強制工作行將於96年7月28日期滿,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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