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感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6年度感聲字第30號聲請人台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處分人甲○○
號2樓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4年度感抗字第202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95年2月15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起算,迄今已執行1年4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官有明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