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命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994號聲請人 林柔玲 代理人 游千儀 相對人 王玉伶 上列當事人聲明命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陳淑芬 之債權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1規定,聲請本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惟查,被繼承人陳淑芬(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號)於106年3月22日死亡,相對人業於106年5月24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01號裁定准予備查並依法為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亦職權調取該案卷證查核無訛,是本件實無重複命相對人陳報被繼承人陳淑芬之遺產清冊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