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38號聲請人 潘秀琴 (送達處所:臺北市青田郵局第6號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坤德 、 吳素霞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據台端所提之土地謄本、抵押權設定書所載,所擔保之債務人為「 吳董金 理」,而非「 吳秋霞 」,故應於「 吳董金理 」之債務逾期未清償時,方可拍賣抵押物清償,故請確認本件之債務人到底為何人?如為「吳董金理」,請具狀更正本件事實理由,並提出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法院回復函。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