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31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9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3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力嘉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18號、第1491號、第173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21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力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判決,並於113年5月3日送達上訴人戶籍地,由上訴人之同居人簽收,上訴人並於113年5月2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有送達證書1紙、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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