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76號上訴人 黃士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鉦泰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3日112年度簡上字第276號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茲依同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60,900元,並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訴訟代理人委任狀,逾期未補正上述任一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田幸艷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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