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03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務人 田婉柔
一、債務人田婉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24,032元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應予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温志仁 發支付命令,經查戶籍設於花蓮○○○○○○○○○,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温志仁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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