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67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董源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0,5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董源益於108年12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167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786元董源益自民國112年09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002新臺幣270792元董源益自民國112年0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8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270792元董源益自民國112年0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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