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7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韋駿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及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韋駿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屏東○○○○○○○○鹽埔辦公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其住居所不明,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