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08號原告 葉建漢 訴訟代理人 何雲開 會計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查原告起訴以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為被告,惟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於原告起訴前即民國102年1月1日因機關編修而更名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機關名稱顯係有誤,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載列正確之被告機關,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應具狀補正被告如上,並應依同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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