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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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 林國明 代理人 楊揚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陳報本件破產財團之價額,如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於扣除先前所繳1,000元後,補繳程序費用。
㈡聲請人之最新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所有財產,如為不動產
、有價證券,應說明市價並提出證明,如為存款,應指明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㈢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含各債權人或債務人姓名、住址、
金額及債權債務證明)。㈣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如有,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附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