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7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千元(如計算書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沛圻計算書┌───┬──────┬───────────────┐│聲明│裁判費│核費標準│├───┼──────┼───────────────┤│第一項│3,000元│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二項│1,000元│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合計: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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