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龍湖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所為刑事判決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案由欄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98號)」之記載,均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案由欄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98號)」之記載,顯然有誤,均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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