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57號

原告 唐泗鴻

被告 蒲國昌

訴訟代理人 藍浩銘

被告 劉修梅

訴訟代理人 楊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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