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57號
原告 唐泗鴻
被告 蒲國昌
訴訟代理人 藍浩銘
被告 劉修梅
訴訟代理人 楊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