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68號原告 劉尚琳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複代理人 黃智靖 訴訟代理人 周依潔 律師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劉昕宜 、 羅家榆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以民國105年度房屋課稅現值計算訴之聲明第一項所欲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據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60元。然查,房屋之課稅現值並無法代表建物之交易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房屋於起訴時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實價登錄資料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於扣除已繳裁判費3,860元,補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