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57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 被告 吳正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