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63號聲請人 黃慧琪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人係公司或以個人名義?如有錯誤,併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黃慧琪是否為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G0000000號)之發票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聲請狀所載「黃慧琪」究係法定代理人抑或共同發票人?如有必要併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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