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8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經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經綸於民國104年4月30日上午8時9分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竹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西大路42號前欲往左迴轉至對向車道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禮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往左迴轉,適 葉金蕙 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竹市○○路同向行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葉金蕙人車倒地而受有右第二蹠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葉金蕙告訴被告陳經綸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雙方和解成立,告訴人葉金蕙於104年10月21日具狀撤回對被告陳經綸之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此有訊問筆錄、告訴人葉金蕙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6至17、19至19頁背面)。是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