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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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9年度聲沒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共玖點玖零伍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販賣毒品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續字第3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之白色晶體2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8月10日以99年度偵續字第
34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於該案查扣之上揭白色晶體2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各1.570公克、8.335公克),有偵查卷附之高雄市立凱旋醫學99年1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1964號檢驗鑑定書1份可憑,足證上開扣押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而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是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莊永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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