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簡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壢簡字第640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帆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2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帆宏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蕭帆宏雖預見提供自己在電信公司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SI
M卡供他人使用,他人及所屬不法犯罪集團即可能利用該行動電話門號為聯絡工具,聯繫蒐集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事宜,供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騙時使用,而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竟仍以縱有人利用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蒐集帳戶以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8年12月5日,將其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威寶電信內壢忠孝特約服務中心所申辦之號碼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付真實年籍不詳綽號「 阿義 」之成年人(下稱「阿義」)」使用,嗣該成年人所屬詐騙集團乃在自由時報上,刊登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為聯絡電話之廣告,經 呂文章 撥打該電話聯繫後,於99年2月25日某時,將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山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其後改編為00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呂文章所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犯嫌,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960、11552、14978、18047、18446號為不起訴處分),該犯罪集團成員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以附表所示方式向 蔡建明 、 藍斗昀 、 周建男 、 辛翰鈞 、 吳藺洋 、 莊凱荃 、 黃宥瑄 、 呂欣蓉 (下稱蔡建明等8人)誆稱不實之事由而施用詐術,致使蔡建明等8人均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乃分別依其指示轉帳匯款至呂文章所有上開帳戶,上開詐欺取財行為之詳細時間、方式及匯款情形均詳如附表所示。嗣因蔡建明等8人發覺有異,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 蕭帆宏固 坦承上開號碼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係其申辦,惟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申辦取得號碼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即將該門號SIM卡交付「阿義」使用云云。經查:
(一)上開號碼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申辦,此為被告所坦認,復有上開門號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1份在卷可稽。而呂文章經與使用以被告名義申辦之上開門號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後,於99年2月25日將其所有上開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交由予詐騙集團使用,業據呂文章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述綦詳,復有上開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報紙分類廣告1紙、上開號碼0000000000
行動電話門號雙向通聯資料1份在卷可稽。另證人即被害人蔡建明等8人如何遭詐騙集團成員以上揭方式詐騙,而轉帳匯款至呂文章所有如附表所示帳戶,業據證人即被害人蔡建明等8人於警詢中證述綦詳,並有上開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故此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
(二)現今行動電話甚為普及,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人皆得輕易申請1支、甚或數支門號使用,此乃眾所週知之事,若係用於通聯之正當用途,大可光明正大自行申請使用,若有人收集他人行動電話SIM卡,依一般常識認知,極易判斷乃係該隱身幕後之使用人基於使用別人行動電話門號通聯,不易遭警方循線追查之考慮而為,自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因此被告對於無故取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SIM卡者,係將持以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不法使用,顯然有所預見。
(三)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雖並無就所辯解之事實負舉證證明之義務,然倘被告提出訴訟上不能證明的積極抗辯,且不合社會生活上之常態經驗時,對於既已存在的積極罪證,都是不足以用來形成合理懷疑的幽靈抗辯,自非「罪疑唯輕」之情形,當不得以此抗辯而排除超越一切合理可疑之積極證據。執此,被告雖辯稱上開門號SIM卡係交付「阿義」,然被告既稱「阿義」係其僱用之粗工,當無全然不知其確實年籍資料之理,惟被告始終無法提出「阿義」之確實年籍資料,則被告所辯,已難採信;況一般人皆得輕易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且本件號碼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更僅係預付卡,申辦更無任何特殊之限制,被告實無以其名義申辦行動電話號供其僱用之工人使用之必要,故被告上開所辯,悖於常情,顯見被告前開辯解,俱為無從查考之幽靈抗辯,自非可採。
(四)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詐欺集團成員先後8次詐騙被害人蔡建明等8人,使蔡建明等8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惟被告僅以前開一交付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幫助行為,幫助詐欺犯罪集團成員犯前開8次詐欺取財犯行,僅成立1次幫助犯罪行為。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詐欺上開8被害人,侵害8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予犯罪集團成員供詐騙使用,所為已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危害社會情節甚鉅,且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併考量本案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提供給犯罪集團成員所使用之上開門號SIM卡,因未扣案,復乏確據證明尚屬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至被告前雖另曾因涉嫌提供號碼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詐欺集團使用,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262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533號受理中,惟該案與本件門號、申辦日及被害人均不相同,且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已供明98年12月5日僅申請本件號碼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且申請當日即交給「阿義」,而當日僅交付本件門號,沒有交付其他門號(見本院
100年7月20日訊問筆錄第2、4頁),故本件與上開案件,自非同一案件,一併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被害人│匯款金額│詐騙方法│供犯罪所用金融帳戶│證據│││││(新台幣)││││├──┼────┼───┼─────┼─────────────┼─────────┼───────────┤│1│99年2月│蔡建明│4,000元│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婷婷」刊│戶名:呂文章、分行│1.證人蔡建明於警詢中之│││25日│││登不實之拍賣易立信牌型號W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證述(99年度偵字第10││││││95手機訊息,供買家下標,被│公司金門山外郵局、│960號卷第7頁至第8頁││││││害人於99年2月25日上午10時│帳號:000-00000000│)││││││許,在台中縣○○鎮○○路59│526401(現改編為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1號家中,以網際網路連線至│000000000000)│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該商品拍賣網頁,因而陷於錯││第38頁)││││││誤乃下標購買商品,並依指示││3.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於99年2月25日中午12時15分││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許至台中縣○○鎮○○路584││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之1號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受理各種案件紀錄表││││││指定之右列帳戶。││、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同上卷第42頁、││││││││第48頁、第50頁)││││││││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卷44頁)│├──┼────┼───┼─────┼─────────────┼─────────┼───────────┤│2│99年2月│藍斗昀│4,200元│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lsps62│戶名:呂文章、分行│1.證人藍斗昀於警詢中之│││25日│││5s0000000刊登不實之拍賣PSP│:中華郵政股份有限│證述(99年度偵字第10││││││3007主機訊息,供買家下標│公司金門山外郵局、│960號卷第9頁至第11││││││,被害人於99年2月25日上午│帳號:000-00000000│頁)││││││10時39分許,在某不詳地點,│526401(現改編為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以網際網路連線至該商品拍賣│000000000000)│件紀錄表(同上卷第52││││││網頁,因而陷於錯誤乃下標購││頁)││││││買商品,並依指示於99年2月││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25日中午12時51分許至花蓮縣││細表(同上卷第54頁)│││││○○○鄉○○路○段○○○號郵局││4.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自動櫃員機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志學派出所受理刑事案││││││帳戶。││件報案三聯單(同上卷││││││││第55頁)│├──┼────┼───┼─────┼─────────────┼─────────┼───────────┤│3│99年2月│周建男│4,100元│在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之拍│戶名:呂文章、分行│1.證人周建男於警詢中之│││23日│││賣PSP電玩主機訊息,供買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證述(99年度偵字第10││││││下標,被害人於99年2月23日│公司金門山外郵局、│960號卷第12頁至第13││││││晚間10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帳號:000-00000000│頁)││││││新興路181巷26弄15號住處,│526401(現改編為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以網際網路連線至該商品拍賣│000000000000)│件紀錄表(同上卷第56││││││網頁,因而陷於錯誤乃下標購││頁)││││││買商品,並依指示於99年2月││3.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25日中午12時32分許國泰世華││明細表1紙(同上卷第││││││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至指定之││58頁)││││││右列帳戶。││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同││││││││上卷第59頁)│├──┼────┼───┼─────┼─────────────┼─────────┼───────────┤│4│99年2月│辛翰鈞│5,500元│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tammy_│戶名:呂文章、分行│1.證人辛翰鈞於警詢中之│││25日│││tammyli刊登不實之拍賣NOKI│:中華郵政股份有限│證述(99年度偵字第10││││││A牌型號N86手機訊息,供買│公司金門山外郵局、│960號卷第14頁至第15││││││家下標,被害人於99年2月25│帳號:000-00000000│頁)││││││日凌晨1時許,在台南市東區│526401(現改編為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東門路2段301巷120弄2號│000000000000)│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住所,以網際網路連線至該商││第60頁)││││││品拍賣網頁,因而陷於錯誤乃││3.郵政國內款執據1紙(││││││下標購買商品,並依指示於99││同上卷第62頁)││││││年2月25日中午12時47分至台││4.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區○○路2段216號郵││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局臨櫃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件報案三聯單(同上卷││││││。││第64頁)│├──┼────┼───┼─────┼─────────────┼─────────┼───────────┤│5│99年2月│吳藺洋│10,500元│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之拍│戶名:呂文章、分行│1.證人吳藺洋於警詢中之│││25日│││賣APPLEi-PHONE3GS手機訊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證述(99年度偵字第10││││││,供買家下標,被害人於99年│公司金門山外郵局、│960號卷第16頁至第17││││││2月25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帳號:000-00000000│頁)││││││縣中壢市○○○路○段○○○號│526401(現改編為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5樓之6住處,以網際網路連│000000000000)│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線至該商品拍賣網頁,因而陷││第65頁)││││││於錯誤乃透過MSN聯繫後,依││3.台北富邦銀行網路ATM││││││指示於99年2月25日中午12時││匯款畫面、存簿交易明││││││22分許以網路ATM匯款至指││細(同上卷第67頁、第││││││定之右列帳戶。││69頁)││││││││4.桃園縣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同上卷第70頁)│├──┼────┼───┼─────┼─────────────┼─────────┼───────────┤│6│99年2月│莊凱荃│4,500元│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之拍│戶名:呂文章、分行│1.證人莊凱荃於警詢中之│││25日│││賣PSP掌上型遊戲機台訊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證述(99年度偵字第10││││││供買家下標,被害人於99年2│公司金門山外郵局、│960號卷第18頁至第19││││││月25日中午12時17分許前,在│帳號:000-00000000│頁)││││││台東縣台東市○○路○段○○巷│526401(現改編為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147號,以網際網路連線至該│000000000000)│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商品拍賣網頁,因而陷於錯誤││第71頁)││││││乃下標購買商品,並依指示於││3.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99年2月25日中午12時17分許││(同上卷第74頁)││││││至台東縣台東市○○路○段豐││4.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榮郵局臨櫃匯款至指定之右列││永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帳戶。││件紀錄表(同上卷第75││││││││頁)│├──┼────┼───┼─────┼─────────────┼─────────┼───────────┤│7│99年2月│黃宥瑄│8,000元│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之拍│戶名:呂文章、分行│1.證人黃宥瑄於警詢中之│││24日│││賣韓國藝人演唱會門票訊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證述(99年度偵字第10││││││供買家下標,被害人於99年2│公司金門山外郵局、│960號卷第20頁至第21││││││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某│帳號:000-00000000│頁)││││││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線至│526401(現改編為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該商品拍賣網頁,因而陷於錯│000000000000)│件紀錄表(同上卷第76││││││誤乃與賣家聯繫後,依指示於││頁)││││││99年2月25日中午12時許至台││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中市○○區○○路○○○號福安││細表(同上卷第78頁)││││││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至指定之││4.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右列帳戶。││協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同上卷││││││││第79頁)│├──┼────┼───┼─────┼─────────────┼─────────┼───────────┤│8│99年2月│呂欣蓉│4,000元│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yvonne│戶名:呂文章、分行│1.證人呂欣蓉於警詢中之│││24日│││hig刊登不實之拍賣PSP200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證述(99年度偵字第10││││││型永久改機訊息,供買家下標│公司金門山外郵局、│960號卷第22頁至第23││││││,被害人於99年2月24日晚間│帳號:000-00000000│頁)││││││11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民生│526401(現改編為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路125號2樓住處,以網際網│000000000000)│件紀錄表(同上卷第80││││││路連線至該商品拍賣網頁,因││頁)││││││而陷於錯誤乃下標購買商品,││3.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同││││││並依指示於99年2月25日下午││上卷第82頁)││││││1時28分許至桃園縣桃園市成││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功路郵局臨櫃匯款至指定右列││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刑││││││帳戶。││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同││││││││上卷第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