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27號聲請人 李如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淑月盧光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李如玉及相對人潘淑月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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