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47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江泓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計算之利息,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江泓毅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4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58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84,080元自106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58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收取
3個月。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84,08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