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 林婉莉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被告 徐楓情 訴訟代理人 許玲維
許清 木被告 翁清欲
翁彌榮 許清選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
106年9月11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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