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阿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阿麵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何阿麵因妨害名譽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附表:受刑人何阿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公然侮辱│├───────────┼───────────┼───────────┤│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25日23時│106年4月25日23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7853號│1785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6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14日│107年2月1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6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2月14日│107年2月14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632號│4632號│││(附表1至2定應執行拘│(附表1至2定應執行拘│││役60日,已執行完畢)│役60日,已執行完畢)│└───────────┴───────────┴───────────┘┌───────────┬───────────┬───────────┐│編號│3││├───────────┼───────────┼───────────┤│罪名│散布文字毀謗││├───────────┼───────────┼───────────┤│宣告刑│拘役55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18日10時39分││││至19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31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17日││├─┼─────────┼───────────┼───────────┤│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17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8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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