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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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涂源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源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源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4月19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涂源智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3至5、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2、6、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涂源智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4月19日之「公務詢問紀錄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6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00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6至7之原裁判關於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又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大部分均屬竊盜罪,間有1次詐欺罪,犯罪時間多半集中於105年2月至105年9月間,大部分犯罪罪質雷同,手法相似,侵害社會法益同一,是以,本院斟酌上情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受刑人涂源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計2罪)│(計2罪)│├──────┼─────────┼─────────┼─────────┤│犯罪日期│105.06.04│①105.07.15│①105.06.13││││②105年6月初某日│②105.06.10│├──────┼─────────┼─────────┼─────────┤│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5年度偵│苗栗地檢105年度偵│苗栗地檢105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790號│字第3162號等│字第3162號等│├─┬────┼─────────┼─────────┼─────────┤│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11號│105年度易字第906號│105年度易字第90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2.20│105.12.22│105.12.22│││││││├─┼────┼─────────┼─────────┼─────────┤│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11號│105年度易字第906號│105年度易字第906號││││││││├────┼─────────┼─────────┼─────────┤││判決確定│106.01.19│106.01.19│106.01.19│││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執│苗栗地檢106年度執│苗栗地檢106年度執│││緝字第368號│緝字第366號(合併│緝字第367號(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4│5│6│├──────┼───────┼───────┼────────────────┤│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計10罪)│├──────┼───────┼───────┼────────────────┤│犯罪日期│105.08.20│105.06.22或│105.07.05、105.02.29、105.09.07││││105.06.23│105.04.27、105.07.12、105.08.06│││││105年8、9月份│││││105.04.30、105.07.07、105.07.13│├──────┼───────┼───────┼────────────────┤│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5年│苗栗地檢106年│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21號等││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5966號│度偵字第1097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院│院│││事├────┼───────┼───────┼────────────────┤│實│案號│106年度易緝字│106年度苗簡字│107年度上易字第100號││審││第17號│第926號│││├────┼───────┼───────┼────────────────┤││判決日期│106.07.26│106.09.12│107.02.13│├─┼────┼───────┼───────┼────────────────┤│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院│院│││判├────┼───────┼───────┼────────────────┤│決│案號│106年度易緝字│106年度苗簡字│107年度上易字第100號││││第17號│第926號│││├────┼───────┼───────┼────────────────┤││判決確定│106.08.21│106.10.02│107.02.13│││日期││││├─┴────┼───────┼───────┼────────────────┤│得易科、易服│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6年│苗栗地檢106年│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78號(編號│││度執字第4067號│度執字第3671號│6至7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計5罪)│││├──────┼──────────┼──────────┼──────────┤│犯罪日期│105.12.21、105.07.31│105.05.16││││105.08.05、105.08.12│││││105.07.05、│││├──────┼──────────┼──────────┼──────────┤│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621號等│第621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0號│││審││││││├────┼──────────┼──────────┼──────────┤││判決日期│107.02.13│107.02.13││├─┼────┼──────────┼──────────┼──────────┤│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0號│││決├────┼──────────┼──────────┼──────────┤││判決確定│107.02.13│107.02.13││││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78號(編號6至7合│第1279號││││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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